各單位: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下稱新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下稱舊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此🏌🏻,人事處和財務處擬於近期對工資、酬金系統中的計稅公式進行修改,為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從2011年9月1日後發放的各類工資薪酬、勞務費等一律按調整後的新起征點3500元/月以及新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稅率表見下表:
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速算 扣除數 |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
1 | 不超過1500元的 | 不超過1455元的 | 3 | 0 |
2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註👗: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2、為留有時間修改有關的程序🧑💼,對各單位、個人於2011年8月25日前送交財務處的酬金發放業務一律按原起征點2000元/月以及舊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各單位在8月25日後送交財務處的發放清單🦹🏻♂️,一律視為2011年9月的所得✊🏻,按新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特此通知。
財務處20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