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相關司法解釋🫵🏽,針對以往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取證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對有關環境汙染犯罪的定罪量型標準做出新的規定,以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汙染犯罪的打擊力度,這標誌著我國在汙染治理上逐步走向真正的“重典”階段。當然,“重典”本身並非治汙的終極目標⏱,治汙用重典的最大成效仍在於最大程度地保障普通公民的環境權益🤰🏽,並進而還原生態環境的市場價值。
值得註意的是,在上月發布的《2012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我國首次將環境權益作為公民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到人權保障的範圍之內,這顯然是中央政府正視環境汙染的挑戰📵,在明確和完善公民環境權益上所做的積極嘗試。在該白皮書中💁♀️,公民環境權益的具體內容包括三個部分,分別是“保障公民環境權益的法律和政策體系;保障公民的清潔生活環境權益🧘♂️;保障公民享有良好生態環境的權利。”簡言之,從服務於環境權益保障的角度來看,公民環境權益被界定為“製度建設✡︎,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本次出臺的治汙司法解釋無疑就屬於其中的第一條。那麽👩🦽➡️,當下究竟我們為何要如此突出用重典來保障環境權益🔄?將環境權益提高到重典角度進行保障又有何特殊而積極的意義?以及就法律的角度而言,環境權益保障是否有底線和邊界🈶🧑🏻🔧?
首先,突出環境權益的法律保障🫷🏽,可以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維護和滿足公眾的“生存和發展”訴求。基於新的形勢和挑戰🙍🏻♂️🍟,社會經濟發展的內涵和訴求都已經無可避免地發生了改變👉🏿。如果說,僅僅在若幹年前,提高生活水平,尤其是提高物質層面的生活水平依然還是社會經濟以及絕大部分公眾所重點追求的“生存與發展”✔️,那麽,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物質上的相對滿足已經極大地改變了大眾對於“生存與發展”的利益訴求構成🧑🏿⚕️,並將環境權益的保障推到了第一線。
一方面𓀃,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我們的生態環境質量在客觀上的確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無論是在直接效應🔗,還是間接效應上都極大地影響了大眾的生活質量,從而也影響到了體現為生活水平和品質的“生存和發展”👩🍼,就此而言,進一步加強環境權益保障的製度建設,無疑有著絕對意義上的福利效應。另一方面,從大眾的偏好角度出發🧸🧻,也可以觀察到不同發展階段和收入水平上的社會群體都相應地提高了他們的“環境利益預期”,這一點與當前全球範圍內的快速信息化和環保知識普及密不可分🏉,也就是說✊🏼,較之以前🏘,彰顯大眾的環境權益在福利評價中權重越來越大,這意味著公眾從環境權益保障中獲得的滿足效應也就愈來愈明顯🎏。上述兩方面都意味著,進一步提高環境權益的製度保障力度,這是因應時代需要,有效維護大眾利益的積極之舉。
其次,進一步強化環境權益的法律保障🙅🏻♂️,無疑還有著特殊的製度效應。事實上🦊,構建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核心便在於承認並發揮“市場”作為基礎性工具發揮著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功能與作用。而要實現這一點,其中有一個必備的前提,那就是首先在法律的基礎上確認並保護公民對生態環境的各項權益🍰。否則🌙🍼,所謂的環境權益不僅無法得到公平對待,更是無法得以彰顯其重要性📱。然後,“市場”才進而通過有效的價格杠桿、激勵機製以及再分配過程等來擴大產出、提高效率、促進公平。就此而言👨🏽,假如體現為生活和生態環境的公民環境權益若隱若現🍵💁🏽♂️,則將意味著,在根本上,環境權益實則無法得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認同,從而也無法通過市場的製度安排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及優化🧝♀️。其結果是,遠離市場之後🍗,生活🧑🌾👩🏻🌾、生態環境作為一種必備的要素性資源,其價值和價格都必然被扭曲。反之❗️,環境權益再次被明確為法律保障的重要構成🐇,那麽,至少在市場製度的框架內⚙️,我們消除了環境資源優化配置的不利因素🧛🏿♂️,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為長期更有效的環境治理和保護奠定基石👩🍼。同時,這顯然也是當前我國在新形勢下,註重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改革,以及實現中華永續發展的重要一環。
其三🥩,在理解重典治汙的內涵中👨🤚🏻,我們還有必要澄清的一點是,環境權益的保障理應與其他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權益保障相互融合🍨🦜,形成整體,也就是說,從環境利益訴求的主客觀效用及特征來看,它並非是無限度地向其他領域延伸,甚至是進行完全地替代。作為一種福利的環境權益,與來自其他領域的福利間更像是一種互補關系♧,既沒有人會願意生活在只有經濟福利而沒有環境福利的空間裏,同樣😕,也沒有人可以在只有環境福利,而沒有經濟福利的空間裏生存🍴。也就是說,環境權益與其他權益相輔相成🪻,任何忽視及消極對待環境權益底線或者誇大並跨越環境權益最大邊界的傾向都是我們應當極力避免的。唯有在最大程度上,通過重典維護公民各種正當而合理的環境權益理應是本次治汙司法解釋的用意所在。
事實上‼️,我們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製度建設的目標也正在於此,那就是在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基礎上🧚🏼♂️,通過構建完善的治理結構,讓包括環境權益在內的各種權益得到有效地保障,從而也讓包括環境資源在內的各種資源的生產力在市場化的基礎上都得以解放。
(作者系恒行2平台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