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全國各省市地區都開始實行階梯電價改革,並從7月正式開始實施新的電價收費製度🚓,也就是從原先的單一或者峰谷電價轉變為按照不同用電規模對用戶進行階梯定價的新模式🫏,其時🦀,國家發改委出臺階梯電價改革措施的一條重要理由是,通過改變不同電力用戶的成本負擔♡,以“改善電力企業經營狀況”,其背景是👨🦼,在上遊環節煤電價格聯動的改革訴求下,作為下遊環節的用戶市場,其電價必須適應煤價變動,尤其是煤價上漲的需要,否則🧝🏿,煤電價格就仍然會出現倒掛,從而出現電力企業“入不敷出”的結果。
事實上,正是在階梯電價改革的前夕,自2008年10月以來👮🏽♀️,全國煤炭價格指數從低點的150飆升至2012年年初的190-200左右🦹,也就是說😜,作為電力發電企業的主要原材料,3年多時間裏🧣🪪,煤炭成本上漲幅度高達30%👙,但居民電價卻依然保持在原位,這意味著,居民每多消費一度電,火電電力公司就將多支付相應的成本,這顯然才是包括電力企業在內的市場供給方傾向於采取階梯電價的主要原因,為什麽呢?
因為階梯電價改革的出發點是在現有基礎上,多用電則多承擔單位用電的電價🧟♂️,用得越多,單位電價則越高🏋🏼,但這裏面並沒有向下的價格機製,即如果比原來用地少的話單位電價可以變低,由此,現行的電價製度只能稱之為固定的階梯電價製度🪖。所以,從電力企業的角度來看,階梯電價的直接效應便是增收🟪,幫助他們緩解來自上遊環節煤炭價格上漲的壓力,而從居民整體的角度出發,則意味著絕對成本的提高🩵🤙🏻。這樣的結果本身也沒錯🦀,按照市場化的原則🧎🏻➡️,讓煤電價格進行自行調節對於合理配置電力和煤炭👴🏼,以及能源資源都是很有幫助的。
但問題的復雜性在於,也恰恰是從2012年6月開始🥧,煤炭價格進入下降周期🐫,至今煤炭價格指數環比已經下跌了20%左右,接近於2008年年底的低點,這就是說🥹,在短短1年裏,火電電力發電企業的成本已經節約了20%,如果進一步較之於實施階梯電價製度之前的電力價格,一正一負間,電力企業從中獲得的差價可能高達30-40%左右。如此一來的結果是🐎,階梯電價改革不僅只是“改善了電力企業經營狀況”,而且還幫助其獲得了巨額的超額利潤,而居民則是這個超額利潤的最大承擔者。就此而言🤳🏼,我們很難說階梯電價改革“成功地”實現了煤電電價聯動的市場化改革目標,也很難斷言👨🏽🔬,市場在能源及電力等資源領域上發揮了基礎性的配置功能。這是因為,市場作為一種優化資源配置的製度安排,其最大的功效在於,通過價格機製,使社會各個群體的收益實現初始的均等化🔰,從而提高產出的效率和增進全社會福利🌤🔻。而其中,要實現上述目標🐐,價格必須具備上下浮動的可能性🙌🏿🌓。
煤價無法有效倒逼電價的最大後果在於,其一💫,從直接效果來看🫅🏿🧗🏿♀️,在煤價下跌時,電力企業看似從階梯電價製度中占到了便宜,但在長期裏👩💼,煤價不可能一直下跌,到下一個煤價上升周期到來後,電力企業便將在固定的階梯電價製度中嘗到苦果👩🏿🎨🏂🏼,一旦煤價漲幅超過電價上升幅度的範圍,電力企業的負擔將可想而知🔶。
其二👦🏽,從間接的效果來看,居民並不直接與煤炭市場及價格發生關聯,但就居民的角度而言🐅,固定的階梯電價製度實則極大地約束了電力消費的積極性,即電力消費再無價格彈性可言🏇🏽,切斷居民與電力價格,以及居民與煤炭價格間市場傳導的結果是,煤炭價格既然無法影響電力價格,那麽再低的煤炭價格也都無法對居民的電力消費形成有效激勵♌️,這必然意味著資源配置的扭曲🧑🏿🦳。而居民—煤炭間激勵機製的缺位及其後所形成的扭曲,其效應必將進一步傳導到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一方面,扭曲的電力價格及支出對居民儲蓄及其他消費形成擠占☆,從而破壞其他消費品市場的供需平衡,引致價格下降🤙🏿,並減少供給;另一方面✵,如果煤炭的價格久居低位,從電力使用的角度看🧃,這似乎有利於我們保護能源資源和環境🎻,但從發電及能源利用的結構來看,煤炭價格窪地一旦成型,受價差刺激⛑️,會有很多替代性能源需求轉向煤炭,即便是電力企業本身🧎🏻➡️,也會傾向於采用更多廉價的煤炭資源🧑🏽🍼,譬如從油氣改用煤炭✍🏽。長此以往🫄🏿,我們的能源結構並不是更“輕”🎑,反而是會更“重”📶。況且,這樣的價格環境無疑還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發展極為不利👈。一定程度上🧛🏻♀️,較高的煤炭市場價格,而不是電力價格才會真正為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創造積極的市場比價關系🤰🏼。
基於以上的理由🦵,我們認為💆🏽♂️🤱🏻,從理論上來看👨🏻🎨,電價的固定階梯化製度應僅是一種朝向浮動電價製度的過渡性工具,這是因為,電價改革的目標應著眼於全社會資源能源環境的保護,而不是僅僅維護某個部門的局部利益🍠。唯有通過市場,讓煤電形成真正的靈活聯動關系,再輔之以環境稅收等政策工具,才能有效地實現社會福利公平分配,資源環境有效保護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作者系恒行2平台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