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研究】張真:提高居民公共參與解決環境問題

作者🤽‍♀️:張真攝影: 視頻: 來源: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發布時間:2013-04-23

上海開展居民生活垃圾分類的想法是從2010年世博會的時候開始的,2011年開始試點👳🏻,此後參與分類的居民小區不斷增加✅。對於這個相關實踐的跟蹤使我有了這樣的體會:與以往只是由政府出手去治理某個汙染企業的解決思路不同,垃圾分類需要人人動手,涉及到千家萬戶🐻。我們可以預期在以後需要人人動手的環境問題會越來越多,此類活動取得成功的關鍵是每個人都應當參與🦹🏿‍♀️,涉及每個人行為的改變。只有這樣,環境汙染或環境破壞的狀況才能有所改變。但是通過觀察此次垃圾分類工作可以發現🤷🏽,當前🤾🏻‍♂️,就如何有效組織公眾參與🦍,政府顯得有些措手不及。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相應的環境保護活動的效果不理想🧑‍🧑‍🧒。例如,從2011年上海開始的實施居民生活垃圾分類,依舊可見運動式推進思路的影響——這個月覆蓋多少小區,下個月多少🧔🏿‍♂️;2012年多少,2013年多少。結果是效果不好🙅🏿‍♂️,居民實際參與的程度很低⭕️。通過一時突擊可能暫時會看到一些積極的分類成果,但由於居民參與程度不高,所以要持續取得分類成果就非常困難。

究其原因,首先是政府的重視程度不夠👷‍♀️,這個說法可能比較俗套,這裏尤其要指出市政府的重視程度💄,是上海市政府,不是區政府🧔‍♂️,不是街道。是市政府的重視程度不夠🛃。為什麽這樣說👩🏼‍🍳?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是一項人人都要參與的、很重大的環境保護工作,但在實踐中,這項工作被簡單化為環衛部門的一項具體工作——收垃圾⛹🏻‍♀️,分垃圾🏭🧘🏻‍♂️,被認為是很簡單、很具體的東西,完全沒有把它上升到是上海城市管理的現代化、是上海軟實力提升的重要表現的程度。由於沒有從上述層面認識居民生活垃圾分類的深意🫰🏽,因此影響該項工作成功的一項重要內容——居民的組織動員非常不理想👍。這意味,對於以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為代表的、需要人人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政府對其實施的難度是估計不足的。正因如此,即使上海的垃圾只兩成分類——幹垃圾和濕垃圾,居民仍舊分不好🦸🏽👷🏼。這顯然無關居民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市政府忽視了組織公眾參與的難度造成的✖️👨🏽‍🦳。

由於忽視🤌🏻,對於居民生活垃圾分類中出現的問題,基層政府的簡單化應對之策就是用錢來替代——居民分不好就專門由物業公司或居委會雇人進行二次分揀。另一項措施就是“賄賂”居民,事前給居民發垃圾袋、垃圾桶。如果能夠正確分類再獎勵個牙膏👷🏼‍♂️、肥皂等等。應該講,錢對任何人或組織來說都是稀缺的,經濟寬裕的上海市各級政府也是如此,但當前的工作思路卻是用稀缺的資源替代豐富的資源。換言之🤟🏿,人力是豐富的。大家齊動手,垃圾分類是不難的。上述替代性思路的不利之處在於分類效果難以持續,更不必奢談進一步提升。現在不利的效果也已顯現了出來——2012年的時候政府財力不如2011年那麽寬裕,當年承諾的資金支持無法兌現,很多工作只能停了下來🎽。這種“以錢應對”的思路對居民產生了消極影響——如果不在乎所謂的“小恩小惠”,或者當不再發垃圾桶🧎、垃圾袋等,居民也就有了不分類的正當理由。

忽視和簡單化應對遭遇的另一困難是居民訴求的多樣化👩🏻‍🌾。對於生活垃圾分類🦶,居民的看法多種多樣。概括起來💀,既有人認為沒有必要,也有一些有海外生活經驗的人對分類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認為分成兩類太粗了,要像日本那樣分十多種,並對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覺得政府管理社會公共事物的能力怎麽這麽差。對於居民的多樣化訴求,政府或者是不了解,或者是覺得也沒有辦法。尤其是基層政府更覺得束手無策——居民對生活垃圾分類的不解或高漲熱情並未得到有效的差別化對待。

第二個層面的問題涉及政府的不作為🎸。這導致了政府對於提高居民配合程度的信心不足🩳👨🏻‍🔬。其中的關鍵是信息公開程度十分有限👨‍🦱。

就技術方面而言🙇🏿‍♀️,這包括垃圾從居民小區收集後是如何被處理的🧚‍♀️?各處置環節的費用是多少🔉?是如何發生的🏌🏿🤵🏼‍♀️?……。對於這些信息🏵,作為重要參與主體的居民是不知道的。管理者一方也沒有意識到對社區居民公布上述信息與現代社會公民意識的培養是什麽關系、對於促使居民積極參與垃圾分類有什麽作用🚺。

就社區內的群眾參與而言,居民像群眾演員一樣🤍✍️,是被安排🖍。對於諸如所居住的社區為什麽要成為試點社區👎、是怎樣成為試點社區的、為什麽要這樣分類等問題,居民是不清楚的🏂🏽,是沒有話語權的,更談不上決策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居民參與的不積極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整個工作的推進過程看上去似乎是與居民關系不大🎃🧑🏽‍🚀。

第三層的問題涉及利益。諸如生活垃圾分類這樣的環境保護工作與許多同樣需要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活動有很大的不同,即居民從中得到的好處其實是非常少的。一講到這樣的問題容易想到哈丁的“公地的悲劇”。如果是哈丁的“公地的悲劇”設想的那種情景🦹🏻,基於牧羊人理性和多次博弈的假設,對草場進行可持續的管理是有可能的。然而👳🏽‍♀️,在居民生活垃圾分類的問題上,上述應對策略是行不通的。

首先🧘🏼‍♀️,在物質利益層面🥭🥨,居民生活垃圾分類給居民帶來的直接經濟收益非常少(包括賣報紙之類的收益早已有之,不應算作本次居民生活垃圾分類的收益)。反之,如果不分類,也不會出現垃圾堵住家門口的情況。總之,準確分類者沒有得到應有的獎勵,不分類者也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更進一步的分析顯示,有時候居民扔出這麽多垃圾也是實屬無奈,因為買回家的物品在消費後就會產生這麽多垃圾,用完了也就只好扔出這麽多垃圾。由此🐕,管製措施是不是可以再前端一點,在消費購買環節就能夠有一些經濟激勵措施🛡,使得作為消費者的居民有個選擇——不買在使用後產生大量廢棄物的物品𓀕。

其次,在精神層面上☝️,居民通過參與垃圾分類所能獲得的心理愉悅也很少。這使得參與垃圾分類與參與社區文體活動有很大的不同。

與微乎其微的物質與精神層面的收益相比,因為垃圾分類而增加的成本是實實在在的。其中,改變多年養成的生活習慣顯得尤為困難,需要時刻提醒自己垃圾要分類了。

此外,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另一個特點也增加了該項工作實施的難度——對於居民間的合作機製的構建要求非常高。只要有一個人不分😹👨‍🌾,整個小區的分類努力都白費了。正所謂“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然而👨🏿‍🔧🧑🏼‍🍳,社區層面的合作機製其實是的缺失🙉。於是🎢,怎樣確保大家都分類就成為問題🚴🏽‍♂️。對此,居民的應對策略可稱之為“準自覺遵守”。居民是很理性的,“我”是否遵守規則取決於別人是否遵守👭🏻,如果我的鄰居都遵守了,我也遵守;如果鄰居都分了🌒,我也分🚴🏻👨🏽‍💻。但如果居民的預期是目前管理者是沒有辦法確保他的鄰居都進行分類的,那麽這個居民會去勞神費力地分垃圾嗎👨🏿‍🎤?所以不分類是理性選擇的結果🏃‍♀️‍➡️🧞‍♀️。據我們的跟蹤觀察,更糟糕的情況是🤾‍♀️,起初進行分類的居民因鄰居中有人不分而逐漸放棄😙。於是👩🏻‍🦱,小區的垃圾分類水平每況愈下,最後又回到了與從前一樣的狀況。

對於提高居民公共參與解決環境問題🔢,有關部門有什麽對策措施呢?

首先是關於處罰🦙🐫。對未能做好分類者當如何處置的觀點有兩類。其中🕵🏻,有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希望施行嚴刑峻法🙋🏼。但實際上我感覺嚴刑峻法不太可能,這一方面是基於目前講和諧的氛圍,另一方面處罰是要有依據。上海市人大也曾專門為此進行過立法研究。但如果所立法規的可操作性差,則依然不能對違規者施以必要的懲戒。另一類措施屬於略施薄懲📗,是許多基層社區都在做的🤞🏻,但是我認為他們的做法走偏了🪑。此類措施側重於精神層面🐧,試圖使不進行垃圾分類者感到在社區中失了面子。其中有一個非常幼稚的辦法——貼小紅花,這是對幼兒園小朋友的辦法。你分了,我給你們家門上貼一個小紅花,今天分了貼一朵,明天不分就沒有了,但是這個太搞笑了🤵。其實在現代城市社區中🧝🏼‍♀️,由於匿名效應的存在,鄰居們極有可能並不認識🤔,這種意圖使人感到失了面子的做法🏡,其效果應該是非常差的。

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於居民😠,尤其是租房者而言🤾‍♀️👨‍👩‍👦‍👦,所謂社區不過是其暫時居住的地方。對於社區,居民鮮有家園意識,更談不上對社區產生心理上的認同。這使得有些居民對於所居住小區的環境狀況、榮譽稱號等均不在意。在這樣的情況下🟰,略施薄懲效果必定是不理想的🀄️。

此外⭕️,這其中還牽扯到榜樣的作用💼。社區裏面會有一些骨幹👰🏽‍♂️,這些骨幹所發揮的榜樣力量應該是能夠帶動更多的居民的💆‍♂️。然而,社區中的骨幹在很多時候是管理者挑選的。普通居民因質疑其公信力而使得骨幹的感召力大打折扣⏩👩🏿‍🏫。在此🧑🏻‍🔬,值得註意的是社區中的“民選骨幹”🍃。雖然他們沒有什麽頭銜或稱號,但因其能夠維護居民利益而受到擁戴🧑🏿‍🌾。現在他們的人數還十分有限🎗🦸🏻,但假以時日民選骨幹會在社區事務的組織與決策中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綜上,我贊成略施薄懲,但是這種措施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居民彼此熟識且對所居住的社區有明確的家園意識🧖🏻。家園意識的培育與居民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程度密不可分,尤其是對社區管理與決策上的參與💂🏻‍♂️,而不是群眾演員般地被參與。只有這樣,諸如讓人覺得失了面子的略施薄懲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其次是關於做群眾工作🏊🏽‍♂️。這曾經是我黨的一個優勢。現在搞社區層面的環境保護,其中對居民的動員組織也需要社區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或者街道去跟居民談💵,對居民做一些說服的工作。但是現在這方面工作做不夠理想👩🏻‍✈️。你可以感覺到那些基層幹部害怕接觸群眾,能躲的盡量躲,給錢能解決問題就給錢解決,以求最大限度不跟居民有正面的接觸。我覺得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傾向,危險的後果已經躍出了我在這兒討論的環保活動的範圍。對於當前群眾工作難做的問題,有些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感嘆起如果在毛澤東時代居民對政府號召的高度配合。回到毛澤東時代顯然是不太可能的,如何做好眼前的工作是更為現實的問題。對此,社區事務管理者好像並沒有清晰的想法。

與此同時,有一股力量值得關註。這就是NGO。目前社區層面的垃圾分類活動看似因居民不配合🟡,所以政府只能大包大攬,NGO因此也就插不上手。細究之下,NGO插不上手一定程度上與政府的大包大攬有關系🐧💛,但也許這與政府在主觀上並不希望NGO插手不無關系。  政府的擔心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控製不住這股力量,貿然允許其進入社區是有著巨大的潛在風險的。於是,在諸多管理上的限製措施的作用下🕷,NGO在促進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順利進行中所能發揮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然而🦃,問題緊迫性在於有許多NGO對參與社區居民生活垃圾分類表現出了興趣。同時,社區居民也較為認可NGO的參與。換言之⇾,對於在垃圾分類中遇到 的問題,居民希望有NGO、誌願者的介入。現實的情況是,當政府直接與群眾間有了意見分歧時,由於缺乏一個起調和、緩沖(或過渡)作用的組織,雙方的分歧極有可能被放大——政府覺得居民不理解自己的辛苦,而居民總是抱怨,覺得政府沒有做好。此外,在有些社區,即使有個別NGO被允許臨時介入居民生活垃圾分類(主要是宣傳環節)🧚🏿‍♂️,但是,由於事前與政府缺乏足夠的溝通🌲,宣傳內容的不準確反而造成居民更大的困惑❔💆🏻‍♂️。簡言之🙇🏿‍♂️,原本可以成為政府得力幫手的NGO並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總而言之📓🎉,通過對上海社區居民生活垃圾分類的觀察,我認為當前需要千家萬戶齊參與的環境保護活動的組織是不樂觀的👩‍🦽‍➡️。這樣的活動不局限於生活垃圾分類🦈,消費領域的節能減排又是一例。對此,如果沿用慣常的👷🏽‍♂️、以搞運動的方式、一陣風地推行,其結果極有可能是連試點的成功都無法保持。其實👨‍👦,僅有試點的成功已經是較為失敗的結果了,但如果隨著某項環保工作的大面積推開,連試點的成功都無法保持🏄🏿‍♀️,那麽,最後政府的公信力就很成問題✌🏽,該項工作的嚴肅性也很成問題。正因如此,對於本次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如果失敗以後會產生怎的樣嚴重後果,我覺得這是政府應該嚴肅考慮的問題🚶🏻‍♂️‍➡️。如果說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在上世紀90年代實施後效果不理想,那麽,近20年後重新實施可能仍然會帶來再一次的失敗。

(作者單位:恒行2平台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副教授)

* 本文是作者在“繼續推進改革開放的路徑和路線圖”學術沙龍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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